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
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
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5]31号 1995年4月4日)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由每月145元调整为165元。
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20元。居住在农村的可适当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