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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第九条 省会控制人口机制增长办公室对引进的人才实行进市指禁标计划单列。凭石家庄市人才鉴定合格证发放、入市许可证,
  第十条 公安、粮食部门凭石家庄市人才鉴定合格证、入市许可证办理粮关系。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配偶系在职职工的,可随同调入,由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工作;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随迁的配偶及其子女系农业户口的可单列指标办理“农转非”手续;符合就业条件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就业。
  第十二条 引进 人才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自行确定工作关系。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增人编制可不受限制;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开增人计划;满编或超编的事业单位,如确定需引进人才,允许先进人,后调整分流。
  第十三条 引进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自愿到县(市)、区以下单位或乡镇企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其人事户口、粮食关系可存放在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第十四条 引进下列高级人才,由用人单位付给一次性安家费1至4万元。
  (一)省级专家、学科带头人;
  (一)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省长特别奖的主研人员;
  (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回国留学生;
  (四)其它高级人才。
  实行差额补贴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前款所列人才,分别承担安家费的80%和30%,同级财政局通过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拨付其余的20%或70%。
  第十五条 引进第十四条所列的人才,用人单位应解决住宅。
  第十六条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回国留学生和海外专业技术人才来本市工作,不受编制、人事 计划和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制;用人单位应优先解决住房,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对自费购房的,应给予适当补贴;留学人员出国前工龄出国学习期间和到接受单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再次申请出国的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对海外专家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其合法收入及其它利益依法予以保护,并按着本人意愿给予保密。
  第十七条 引进的人才符合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条件的,可单列指标,并按录用程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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