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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1995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吸引各类人才到本市工作,增加人才总量,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才总体素质,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北省关于吸引国内外人才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才为本市急需和必须储备的引进对象:
  (一)各专业的专家、学科带头人和重大科技成果奖获得者;
  (二)携带高科技项目、具有重大开肆价值的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协作项目者;
  (三)回国留学生及海外各类专业人才;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有真才实学的人员;
  (五)博士(含博士后)、硕士和国家重点院校毕业生及本市紧缺的其它大专以上毕业生;
  (六)确有一技之长的特殊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应围绕本市发展规划、遵循突出重点、着眼当前、兼顾长远、引进急需、适量储备的原则。
  第四条 引进人才采用调入、聘用等形式;对特殊人才的引进应简化手续,可按辞职人员予以接收。
  第五条  石家庄市人事局负责本市引进人才工作,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负责受理引进人才的申请,储存资料,建立档案,发布信息,组织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为引进人才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市人才鉴定委员会,负责拟引进对象的评审鉴定。评审鉴定应以实际技能为主,评审时应吸纳用人单位参加。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引进人才基金。资金来源采取由本级财政拨款,县(市)区财政缴纳和向社会募捐等多种方式筹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引进人才基金由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途为:
  (一)为引进的高层次或缺口专业但暂未确定用人单位的人才,发放临时工资或生活补贴;
  (二)安置引进人才住宅的补贴;
  (三)用于对引进人才后先进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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