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禁止在广告中宣传企业和产品获得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组织、展览(销)会等授予、颁发的各种名目的奖项。
三、在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公益性广告的问题
在交通安全设施上不允许设置商业性的广告。
在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由企业赞助的公益性广告,公益性宣传内容必须占据显著位置,同时允许宣传企业名称和商标,但不允许进行其他商业性广告宣传。
四、关于比较广告的问题
在有科学依据和证明的前提下,允许相同的产品进行可类比的广告比较,这种比较广告只是陈述一种客观存在,不得含有贬低他人的表现和倾向。
比较广告中,比较的对象只能是确定的,不能是泛指或虚构的对象,如“普通的”、“一般的”等。
比较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或事实必须有依据,并应提供检测机构的证明。
比较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画面的描述应当准确,并能使消费者正确理解。
比较广告中不得表明或暗示不使用该种产品将会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内容(安全和劳保用品除外)。
五、关于使用绝对化语言、文字的问题
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及与“最佳”有相同含义的用语,如“最好”等。
使用“第一”等其他绝对化语言、文字,必须要有有效证明,并在广告中标明具体的含义,如时间,事项等。
六、关于药品广告的问题
1.治疗性药品广告必须按照《
广告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广告法》实施前使用的“请遵医嘱”等用语,均属规范的用语。
能够确认是非治疗性药品的广告,可以不标明上述忠告性用语。
2.药品广告中禁止直接或间接使用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包括使用动画人或电脑摸拟人物替代的形象。广告中参加演出的模特,不得以实验室、教室、医院等作背景进行实验、授课、会诊等专家形象,不得有医生的形象,不得有病理性表示或反映的患者形象。
七、关于非药品的广告宣传疗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