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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告法》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告法》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沪工商标[1995]第179号 1995年4月25日)


  《广告法》正式实施后,各区、县工商局在执行实践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有的涉及到对《广告法》具体条款的理解;有的是《广告法》有了原则性规定,但难以操作等。为了保证《广告法》的贯彻执行和执行的统一性与严肃性,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室内外广告中违法内容的问题
  室内外广告的设置周期比较长,有些是《广告法》实施以前就设置的。但《广告法》实施后应当依照《广告法》的要求进行规范,对于明显违反《广告法》的内容,应依法查处。其中,对各区、县工商局已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到期仍不改正的,应依法查处。
  对大型霓虹灯、路牌、使用新材料的灯箱,如个别广告内容违法的,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但不影响前款对违法广告责任者的查处。
  对非法设置或无主的室外广告,要强行拆除,其中对非法设置的要依法处理。
  二、关于广告中宣传获奖内容的问题
  标明获奖的商品,应当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奖的证明,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颁奖部门和获奖年度。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项,暂时禁止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
  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具有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部门和有效期。
  其中酒类广告中,一九九二年经全国评酒委员会评为“全国奖”的酒可冠“中国名酒”,评为“银质奖”酒可冠“中国优质名酒”,但广告中必须标明获奖年度。其它各种酒,均不得冠“中国名酒”或“中国优质名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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