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市场(包括各类农贸市场和其他专业市场)内有征个体商业户、个人承包户和无证经营户的税收;
2.市场外的无证经营户的税收;
3.市郊、县(市)偏远地区、城乡结合部或征管力量不足的地区零星分散的有证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承包户和无证经营户的税收;
4.其他零星分散的税收。
三、委托代征的对象
1.农贸市场和市场外的无证经营户的税收,可以委托符合代征条件的个人代征;
2.除农贸市场外的其他各类市场,可以委托市场主办单位或相关单位代征;
3.市郊、县(市)可以委托符合代征条件的乡(镇)、村委会或个人代征。
四、代征对象的职责和要求
1.代征单位和个人要在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下,依法按章进行代征工作;
2.代征单位和个人要按期足额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擅自截留税款;
3.代征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做好代征记录,按期报送代征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代征代缴统计资料;
4.代征单位和个人要认真保管和按规定使用各种税收票证,完备领、用、存票证的结报手续;
5.代征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有责任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日常税收管理和检查工作。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除解除委托代征协议、收缴委托代征证书外,还要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代征管理
1.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代征单位或者个人,并按照辖区内市场分布和税源状况,合理确定代征人员数量;
2.代征人员必须是年龄在65岁以下,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有固定住所,政治素质较高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代征工作,并有人介绍担保的个人;
3.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与代征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受托代征单位或者个人凭委托代征证书履行代征代缴税款义务;
4.委托代征期限一般一年一定,到期后应视情况,重新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5.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或者个人的票证使用、税款解缴的检查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税务机关应搞好代征单位或者个人的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组织两次以上政治、业务学习,以保证代征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代征手续费的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