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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
局市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5]149号)


各县(市)国税局、市区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现检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二科备案。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类市场和零星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代征的组织与领导
  1.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个体税收管理科、征管科(股)、市场(个体)专业所等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委托代征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代征单位和个人的选择、试用、调整、监督和奖惩等有关事宜。
  2.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个体税收管理科或征管科(股)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办理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协议"和"委托代征证书"手续及人员的试用、培训等工作。
  3.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辖管市场、个体的税务(专业)所,负责受托代征单位和个人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政策辅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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