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
局市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5]149号)
各县(市)国税局、市区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现检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二科备案。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类市场和零星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二条以及《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代征的组织与领导
1.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个体税收管理科、征管科(股)、市场(个体)专业所等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委托代征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代征单位和个人的选择、试用、调整、监督和奖惩等有关事宜。
2.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个体税收管理科或征管科(股)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办理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协议"和"委托代征证书"手续及人员的试用、培训等工作。
3.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辖管市场、个体的税务(专业)所,负责受托代征单位和个人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政策辅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