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对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实行
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见》的通知
(京劳培发[1995]147号 1995年5月22日)
各区、县劳动局、文教办、教育局,海淀区教委,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教育处,有关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
为了促进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培养实用型人才,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根据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关于对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实施中现的问题请与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联系。
关于对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毕(结)
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见
一、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毕(结)业生指:本市辖区内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按照国家工种分类目录、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职业技能类专业(工种)培训的毕(结)业生和经市劳动局的社会技术等级培训单位的结业生。
二、市劳动局负责对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毕(结)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制定规划和有关政策,认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认定试题及实施方案,认定鉴定等级,签发《技术等级证书》。
三、承担对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毕(结)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应根据技术等级标准和试题,按照有关职业技能规定、鉴定规程、考场规则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全市统一鉴定工种和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
四、各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职业(工种)分类、技术等级标准,分别做好所属各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所需鉴定专业(工种)的分类、人员申报及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工作。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劳动、教育部门要积极工作、互相配合。
五、对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条块结合、分步实施、保证质量、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六、根据劳动力需求预测,市劳动局将定期向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发布就业岗位需求信息,引导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招生、培训,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前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