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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办法的通知

大连国税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104号 1995年5月2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文件中从1995年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五年内分期抵扣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每年以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余额的15%分期抵扣。具体实行按月抵扣的办法,每月抵扣1.25%。
  二、对个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上调,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各市(县)区税务局根据当年增值税收入完成情况,审查核实后报市局审批。
  三、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一至五月份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原则上按规定比例在六月份一次性予以抵扣,若一次性抵扣对各市(县)、区局上半年增值税收主影响较大,可适当延续到以后月份抵扣。
  四、在1995年度内,对我市22户投入产出总承包企业采取按季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即:季末存货余额小于季初存货余额部分的已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转入季度终了后次月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体计算方法按(94)财税字[019]号文件执行。若全年抵扣金额达不到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15%,则按15%的比例计算抵扣。
  五、各市(县)、区税务局应在执行按比例分期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办法的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金额进行重新核实,严格按照大税政一字[1994]15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对下列货物或货物金额一律不得计算期初进项税额:
  1、库存的报废物资、库存的残次冷背货物(包括市清产核资部门批准核销的94年存货);
  2、库存货物盘盈的金额;
  3、受托加工、代销的货物;
  4、用于出租的货物;
  5、估价入账的货物;
  6、已经销售而购买方尚未提取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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