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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记录簿》的通知

  3、发票交验簿有两种式样:
    一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验簿》。凡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要按交验簿的内容、要求填写,送税务机关审查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不分企业性质,封面均为大红色。
    一种为《普通发票交验簿》。凡领购、使用国税局供应的普通发票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要按交验簿的内容、要求填写,关税务机关审查普通发票的使用情况。不分企业性质,封面均为海蓝色。
  4、换发办法
  1、凡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含二十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并在所属税务机关已办理、领购过《发票领购簿》的,这次换发时,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原《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记录簿》到票证科换发。票证科经查验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盖有本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审确认”专章的,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扉页上加盖“认定”戳记,给予换发。否则,不予换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只换发给《普通发票领购簿》,供应所需的普通发票,不再供应专用发票。
  2、凡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含二十一日)以后,原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依照上述(一)条的办法,给予换发。
  3、凡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含二十一日)以后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可依照上述(一)条的办法,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但必须在《领购簿》扉页上方加盖“临时”戳记,并注明有效期为十三个月(自核定为一般纳税人日期算起)。纳税人在开业一年后经审查不合格,应取消领购专用发票资格,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经审查合格的,应按照上述(一)条的办法,重新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4、新换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对同一个纳税户应编写相同的“领购编号”;一个纳税户领购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登记在一个“发票分户底账”上。
  5、换发《发票领购簿》时,要将新的“领购簿号”戳记盖在该纳税户《税务登记证》副本上;要将“发票领购簿已换”戳记盖在原《发票领购簿》扉页上以示作废。
  6、凡被认定(含暂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换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外,还应办理换发或领购《普通发票领购簿》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簿》、《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验簿》、《普通发票登记簿》、《普通发票交验簿》等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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