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发票领购簿》、
《发票交验记录簿》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第82号 1995年4月13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严格发票的领购、交验和保管,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经市局研究,结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审查认定工作,对现使用的《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记录簿》进行换发,现就换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换发范围
凡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的纳税人所使用的由原大连市税务局制发的《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记录簿》全部进行换发。
二、换发时限
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换发时间自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开始,至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含三十一日)止。自九月一日开始,原《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记录簿》等停止使用,失去效力。
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五月四日开始,换发新的《普通发票领购簿》等,截止时间为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含三十日)。
三、新版《发票领购簿》式样、用途
这次制发《发票领购簿》原则上是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分开管理、专簿登记和交验,以强化对专用发票的管理。
1、发票领购簿有两种式样:
一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主要是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不分企业性质,封面均为大红色。
一种为《普通发票领购簿》。凡由国税局负责税收征管的纳税人,到国税局印制、领购各类普通发票时,要持有和使用《普通发票领购簿》。不分企业性质,封面均为海蓝色。
2、发票登记簿有两种式样:
一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簿》。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要使用此薄登记本单位内部领取、使用、保管专用发票的情况,不分企业性质,封面均为大红色。
一种为《普通发票登记簿》。凡由国税局负责税收征管的纳税人,都要使用此簿登记本单位内部印制、领取、使用、保管普通发票的情况。不分企业性质,封面均为海蓝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