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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副食品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对产品加工环节实行定点专项补贴申报制度。
  市副食品批发企业购入的含财政补贴的商品如生猪等主要副食品必须在指定的加工厂进行屠宰加工。加工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如实申报加工品名、数量、成品率、加工费用、产品成本、利润等主要加工情况表,经财政机关审定后给予必要的专项补贴。
  (三)对商品销售环节实行定向定量补贴申报制度。
  1、市副食品批发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编制年、季、月度销售情况表,反映销售对象、数量、品名、价格等主要情况。销售部门要制定销售的规章制度、健全基础资料如销售日报表等,接受财政稽核人员的检查。
  2、销售含财政补贴的副食品的零售企业,要定点设摊、专人负责供应。销售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执行物价政策和供应政策。对违纪违法人员和事项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财政部门对流失的财政补贴要按规定予以追回。
  (四)对商品储存和调拨环节实行定额费用补贴申报制度。
  1、对政府下达的专项储备,市副食品批发企业要设置专库专人负责,单独记账,反映库存品种、数量、质量和库存成本等主要情况。财政部门要配合企业经常进行核查。
  2、市副食品批发企业对商品流转需要的库存数量要进行核定,编制年、季、月度报表,反映库存品种结构、价格、数量、质量等主要情况。
  三、加强对市副食品批发企业经营费用的审核管理。
  (一)市副食品批发企业要编制年、季、月度经营费用申报表,反映申报单位、费用项目与金额等主要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从1995年起,要实行按政策性业务经营量核定定额费用的管理办法。
  (二)对费用支出中,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及大宗的修理费、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主要项目应按规定开支,严格管理。凡修理费和其他费用项目支出超过50万元的,必须由财政部门核准。
  四、关于改进财政补贴资金核拨的管理。
  (一)企业在月度终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补贴:
  1、按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包括主要商品销售情况表、费用明细表);
  2、如实填制副食品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申报表(见附);
  3、编制副食品政策性亏损情况的说明文件。
  (二)财政部门实施规范化审核程序,实行各级财政补贴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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