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对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适当补助经费开支;
(五)经市财政局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市财政局监制的《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收据》,并加盖征收机构印章。
第九条 “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收取的“保障金”应全额解交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开户银行:卢湾工行鲁班办事处,账号:238-14457539)。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将“保障金”全额存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账号:606-151005)。
第十条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应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使用“保障金”,应按规定编季度制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严格按批准的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本市乡、镇、村办企业交纳的“保障金”,由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市过去有关“保障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