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上海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综[1995]18号 1995年4月17日)


  为了贯彻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和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包括中央在沪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都必须按照市政府第53号令有关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 企业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在其他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并接受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对“保障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主要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保障金”的收取和按批准的计划使用。
  第五条 因亏损等原因,确需缓交或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经市财政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可给予缓交或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的,征收机构可通过银行从其存款账户中划转,并对逾期部分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