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活动板房”货物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发[1995]第287号 1995年6月12日)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活动板房征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活动板房”属有形动产类货物,发生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单位与个体经营者销售“活动板房”并负责为买方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