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离休
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委老[1995]字第46号 1995年6月27日)
经研究,决定调整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属(含符合离休条件未办手续的老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下:
一、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补助170元提高到220元。
二、无固定收入,又无子女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补助220元提高到280元。
三、对已故离休干部的父母、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市人事局有关标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