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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印制供应存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印制
供应存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第68号 1995年3月22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使发票的印制、供应、存储等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发票的印制管理,规范印制程序。发票的印制管理是发票管理的基础环节,在整个发票管理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
  1、对普通发票的印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普通发票的印制实行统一管理,发票印制的审批权限集中在市局发票管理所,各市(县)局现再负责发票的印制审批。自今年开始,普通发票的批准文号为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的简称、年度、版数、联次。如大国税(X)第X版(X)。
  2、对发票定点印刷厂进行审核验收。确定发票定点印刷厂。市国税局会同市公安局对提出申请的印制企业进行考核、检查、验收,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经验收合格后,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五个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3、加强对发票定点印制厂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拟于四月上旬召开一次发票定点印制厂现场会,树立典型,指导全面。下半年主要抓好发票定点厂各项制度的落实,提高发票印制质量。
  4、对取消资格的发票印制厂进行清理。各市(县)税务机关要对取消承印资格的八个印制厂进行一次清理,收回旧监制章、准印证、库存发票,对废页废册集中缴销。
  5、规范普通发票的印制程序。通用发票统一由市局发票管理所指定印制企业按照要求印制。
  自制发票要严格控制,对申请、审核、审批、入库、出库各环节要通过《企业自制发票流程表》的形式,办理交接签字手续,规范印制程序,明确责任。
   6、做好发票换版工作,认真清理旧版发票。由于税务改革,国、地两套机构分别管理普通发票,因此,原大连市税务局监制的旧监制章普通发票,于1995年12月底全部作废(包括通用、自制、微机发票),各局要做好清理缴销工作。自1995年1月1日起全市启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新版发票,新旧版发票可交替使用。各单位在发售时,应先销售旧版发票,减少库存和浪费。
  专用发票从1995年起,将原七位数的字轨号码改为八位数;将原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十位代码表示(详见附页)。中行印制的用十位代码表示的和原没有代码表示专用发票可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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