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福利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1995]第89号 1995年3月23日)
你局沪民综[1995]第23号《关于申请调整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离退休孤老及自费寄养人员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更好地贯彻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方针,提高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改善社会福利院的医疗、康复和生活服务设施,更好地为收养、寄养人员服务,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离退休孤老及自费寄养人员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区、县社会福利院的收费标准:
1.托管费(含床位费):
一级社会福利院由原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150元;
二级社会福利院由原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120元;
三级社会福利院由原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100元。
2.护理费:
一级护理(原特种护理)由原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180元;
二级护理(原全护理)由原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120元;
三级护理(原半护理)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60元;
确因情况特殊或本人及家属要求专人护理的,其收费标准可根据其要求面议。
二、分担办法:
1.离退休孤老的托管费、护理费仍按原规定,由本人负担1/3,原单位补助2/3。
以上费用单位负担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其它费用”目内列支;企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基金或企业利润留成中列支。
2.自费寄养老人的托管费、护理费原则上由供养人负担,如供养人确有困难的,可由供养人单位酌情补助。
3.需专人护理的费用,单位补助按一级护理标准负担,超出部分一般由本人或供养人自理。
三、离退休孤老和自费寄养老人伙食、服装、零用等费用,由本人或供养人自理。医药费用,由社会福利院按实向其原单位或供养人结算。
四、社会福利院收养的有家痴呆傻人员按上述自费寄养老人的收费标准执行。托管费和护理费由供养人员负担1/3,供养人所在单位负担2/3。(精神病院收养的成年痴呆傻人员参照三级社会福利院收费标准执行)。
五、街道、乡镇办的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的收费标准,由各区县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最高不得超过市一级社会福利院收费标准的幅度内作相应调整,并报市物价、财政、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