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市区从农村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按销售收入1‰开征教育地附加费
(苏州国税发[1995]133号)
市各区财政(财税)局、文教局(社会事业局)、市区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新区财税局、社会事业局、工业园区财税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苏教预[1994]145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94]22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4]089号),江苏省教育委员会(苏教计[1994]201号)文件精神,我市决定从95年1月起,对农村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按销售收入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在苏州市境内的乡(镇)村办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联营、联户、股份合作制等一切企业,都是教育地方附加费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纳人”)均必须按规定缴纳教育地方附加费。
二、教育地方附加费以缴纳人实际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总额的1‰,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为方便征收,可将教育地方附加和原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一并开票征收。
三、各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一律不得减免。
四、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费收入,纳入各级财政管理。其中按规定缴省财政50%的附加费收入,各区财政(财税)局,每季十五天内汇交市财政,由市财政按季汇交省财政(市财政局账号6001440035—14 工商行信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