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落实侨房政策资金筹划与专用房筹建的运作机制。一九八八年六月,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支持下,市政府决定以新侨建业解决旧侨建业思路组建的厦门华建公司,历经六年实践是很有生命力的,它是我市落实侨房政策筹措资金及房源的有力手段。按厦委(1995)35号文件以及厦府办在资金筹划与房源筹建的机制运作上作相应的调整,即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与我市解困统建房建设统一起来,实施专用房源滚动开发;其项目前期启动资金与运作中短缺资金的筹划,市计委、财政要核定确保今、明两年再下达2000万元,并在资金调度协调会上解决华建公司以其不动产抵押办理信贷融资的额度。
今、明两年筹建2200套专用统建房用地已确定在“洪文实验居住区”,市重点办、规划、土地部门应尽快予核定划拨,并给予优惠政策,简化用地、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今年划下红线图开始统筹统建。
四、加快侨房清退步伐。我市侨房使用权落实,今后一律实行公开有偿专用统建房迁退侨房住户的清退办法,即凡属于政策范围内的侨房住户,按成本价或统建房标准价获得新房源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
对于有影响的重点侨房案及特难侨房的落实,按照中办发(1984)44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经市侨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即予照顾退还,不留尾巴。今后,对于侨房案件处理,应致力于从落实侨房政策逐步过渡到依法护侨的轨道上来。
国家工作人员不依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阻挠破坏侨房政策落实、损害华侨业主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要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落实深层次军队占用户、特难侨房政策和现代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举办厦门第四个华侨新村。遵照市(1994)025号文件精神,发扬我市早在五、六十年代办三个华侨新村的传统,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具有不同风格成建别墅和不同规格宅基地的“华侨山庄”是适宜的。
“华侨山庄”的筹建,可以解决深层次侨房案件易地易房落实清退的难题,确保旧城改造中侨房易地动迁的需要,进一步妥善处理旧城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华侨私房问题,变包袱为财富。促进我市侨建业拓展,使之与旧有侨建业相为依托,互为得益,让广大华侨业主在厦门既留得“旧根”,又扎下“新根”,其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地维护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