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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1995年5月22日)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中方原有的房屋土地、新征用(使用)、划拨的土地、租赁的房屋场地举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均必须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属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这项收入的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
  1.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不含浦东新区),向市房地局土地费管理所缴纳;
  2.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向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3.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浦东新区范围土地的,向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三、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减免,除按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土地主管部门规定外,其他部门无权减免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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