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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7)》(发布日期:1997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9日)废止(原因:被市政府(95)第9号令替代)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办服发[1995]54号 1995年6月23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1995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含生产性事业单位,下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调整为按企业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按其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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