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通用专用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般行政事业性收费特点的具有通用性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据》,其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黑色(存根),第二联蓝色(记账),第三联红色(收据)。通用专用票据的名称、规格、式样和通用范围由省财政厅统一规
第八条 特种专用票据是指通用专用票据不能满足需要具有专门格式和特定用途的收费据。特种专用票据包括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定额专用票据是指票面只印有专用收费项目名称,没有收费金额的专用收费票
第九条 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包括:凡中央和省上批准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专项资金和各种基金,附加。
凡中央和省上规定的涉及农民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收费票据。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印制管理
第十条 收费票据必须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各市、地、州选定的定点印刷厂必须报经省财政厅审批,未经省财政厅指定、审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收费票据。省财政厅对所指定和审批的定点印刷厂核发《收费票据准印》。
第十一条 省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的通用专用票据或特种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在指定的印刷厂统一印制,各市、地、州行政区域内(中央和省上统一管理的除外)各单位使用的通用专用票据或特种专用票据,由各市、地、州财政部门在省审定的印刷厂印刷。
第十二条 定额收费票据应严格控制,最大面额不超过20元,如个别特殊需要超过20元面额的,必须报省财政厅单独审批。
第十三条 承印收费票据的印刷厂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或市、地、州财政局承印收费票据通知单规定的种类、数量、规格和要求印制,未经通知承印的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四条 承印收费票据的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票据承印、保管、发送等的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收费票据的印制除个别特殊票据以外,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严禁在境外印制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