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
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财综[1995]31号 1995年7月7日)
各市、地、州财政局(含 重庆市),省级各部门,中央驻川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和川府发[1995]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现连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川府发[1995]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按规定印刷、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和销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暂行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 四川省财政厅是全省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负责本地区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收费票
第四条 收费票据左上方必须套印“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专用章形状为圆形,直径为23毫米,字体为楷体,印色规定为:收据联红色,其他为联次颜色。
第五条 收费票据专用章是财政部门管理收费票据的法定标志,由省财政厅统一制作和发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四川省境内的收费票据为通用专用票据和特种专用票据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