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拆除的代管房产是新式里弄、花园住宅、公寓大楼,按拆除房屋以新建房屋面积作价补偿(补偿价格按市建委、市物价局沪建住[1992]第822号文办理,以后如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办。本文上述第1点也相同;同时再加上原增加的容积率10%的新建面积(产权和使用权)在原基地以新建房屋补偿,并移交给市处理代管房产管理部门和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管理。如原基地无法进行新建房屋补偿的,可按原基地新建房屋面积折算当时商品房价予以补偿。
3、凡拆除代管房产属由原居住用房改为非居住用房的,按被拆除房屋的类别参照补偿标准的第2点办理。
被拆除的非居住代管房产,可在原基地以新建面积补偿,也可移地安置,由建设单位与处理代管房产管理部门(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协商解决。
三、对已拆除代管房产补偿款的处理
1、对拆除的代管房产,凡在拆除直管公房中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各区房屋管理部门(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从补偿款中划出专列账户存储、使用,并上报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备案。
2、对已拆除的代管房产未收取补偿款的,由出让地块所在区处理代管房产的部门(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追缴;出让地块由市办理的,则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追缴。
3、对拆除代管房产未交纳补偿款的建设单位,各区在追缴的同时,编造清册上报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产权产籍管理处,暂缓办理有关权证的发放。
四、拆除代管房产处理的分工及补偿款管理使用
1、被拆除的代管房产属危房、简屋、棚户以及旧式、新式里弄,由被拆除代管房产所在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收取补偿款,专列账户储存,作为处理代管房产的专项经费。
2、经市政府批准被拆除的少数知名爱国人士的代管房产和花园住宅、公寓大楼的代管房产,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处理并收取补偿款,专列账户储存。
3、对各区收取拆除代管房产的补偿款,按照(沪房[1994]产字发第1249号、沪府私房落政[1994]发字第51号)文件的规定,从中提取20%缴给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作为处理特殊对象等代管房产的专项经费。
4、对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处理和收取拆除代管房产的补偿款,专列账户储存,并将其中的30%反馈给拆除代管房产所在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纳入区属专列账户储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