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拆除代管房产补偿的若干具体规定
(沪房地政[1995]发字第319号、沪府私房落政[1995]发字第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房管局、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规划土地局:
随着城市房地产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建设,大批房屋被陆续拆除,其中有一些是代管房产。在对这部分代管房产的拆迁中,有的区加强了管理,并按《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拆除的代管房产进行了补偿,但也有部分区未能给予补偿和妥善处理,妨碍了处理代管房产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1]9号文件和建设部建房[1992]44号、建房[1993]487号、建房产字[1994]第31号以及上海市贯彻《建设部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实施细则》的意见(沪房[1994]产字发第1249号、沪府私房落政[1994]发字第51号)的规定精神,并根据国务院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第78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研究,特拟订《关于拆除代管房产补偿的若干具体规定》如下:
一、代管房产拆除审批程序
凡涉及对代管房产的拆除,必须经过审批。其中,少数知名爱国人士的代管房产需报市政府批准。
1、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中,涉及到直管公房拆迁范围内有代管房产的,拆迁建设单位应征询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府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意见。市、区处理代管房产管理部门(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提出对代管房产的补偿意见,并将有关房屋座落、面积、代管户名和使用情况及时反馈。
2、拆迁建设单位在实施拆迁计划和方案时,对涉及代管房产的,应与市、区处理代管房产管理部门(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市、区处理代管房产管理部门要代为拆迁建设单位办理评估和做好勘察、拍照、录相“证据保全”等各项工作。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时,同时审核拆迁单位《拆除代管房产征询意见书》后,方可核发《拆迁许可证》。
二、拆除代管房产的补偿标准
按照市房管局转发的《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拆除公房补偿意见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沪房[1992]公字发第1000号)精神,其补偿标准为:
1、被拆除的代管房产属危房、简屋、棚户以及旧式里弄的居住房屋,为有利于旧区改建,其拆除的房屋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以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以下同)作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