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5]5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管好用好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制止乱收费行为,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3号令)的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省政府决定成立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与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和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二、预算外资金是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而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财政部门是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在汉各行政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所有的预算外资金,都必须按省政府53号令的要求,实行计划管理,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接受财政监督。省直预算外资金包括:
(一)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财政按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按规定在国家预算以外集中的企事业单位的收入等;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偿服务收入;
(三)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专项基金;
(四)企业主管部门提留、使用的各种专项资金和管理费;
(五)上述项目以外的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和省政府委托财政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
三、省直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计划安排、专款专用。
(一)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首先用于弥补本单位人员工资性支出,然后主要用于事业发展;各种专项基金,严格保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