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外商投资
企业必须依法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的通知
(沪财会[1995]42号 1995年4月11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条、第
九十五条,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和出具报告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报送财政、税务部门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清算报表必须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企业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必须是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报告书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姓名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