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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二)验资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
  (四)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任职文件及聘用合同;
  (五)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含场所,下同),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县(市)、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须按照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财政、物价、国有资产等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因房地产交易依法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按照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房地产交易成交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缴纳交易手续费:
  (一)房地产转让,新建商品房,按照成交价的0.5%缴纳,其他按照成交价的3%缴纳,均由买卖双方平均承担;
  (二)房屋租赁,按照租金的3%缴纳,由租赁双方平均承担;
  (三)房屋典当,按照典价的3%缴纳,由典当双方平均承担;
  (四)房屋不等价交换部分,按照差价的3%缴纳,由交换双方平均承担。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办理登记手续或者采用伪造证件弄虚作假手段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视情节按房地产交易价格2倍以内处以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处罚,按照《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房地产交易中违反工商、物价、税务、规划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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