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合同和下列证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交易当事人身份证件和法人资格证书(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由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该房地产进行交易的证明文件;
(四)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预售)商品房屋,市内四区,须经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并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其他县(市)区须经政府指定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当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并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
第九条 房地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有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必要时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
第十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国家定价的除外)。
房地产交易合同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照评估价格征收税费;合同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合同价格征收税费。
第十一条 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持下列文件向登记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