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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失业
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5]93号 1995年4月18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在职期间被判刑、劳动教养,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被单位开除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通知如下:
  1994年6月6日《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1994)市政府七号令)发布施行后,因判刑或劳动教养,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被单位开除,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判刑或劳动教养前,单位及个人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享受失业救济和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在核定享受失业待遇期限时,应扣除其服刑或劳动教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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