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失业
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5]93号 1995年4月18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在职期间被判刑、劳动教养,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被单位开除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通知如下:
1994年6月6日《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1994)市政府七号令)发布施行后,因判刑或劳动教养,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被单位开除,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判刑或劳动教养前,单位及个人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按照《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
三条第(六)款的规定,享受失业救济和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在核定享受失业待遇期限时,应扣除其服刑或劳动教养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