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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江西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赣建房字[1995]第19号 1995年4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提前向境内、境外销售,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江西省建设厅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全省统一使用江西省建设厅印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本,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发放。凡使用其他文本的一律无效。
  第六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时,买卖双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该合同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江西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建设项目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并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金额已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不含地价)或已完成该工程项目的基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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