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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
所得税入库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5]19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税务机构分设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中曾对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企业和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分别参股或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管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市局曾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第347号《通知》、财预字[1995]50号《批复》等文件转发或复印给你们,现再将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通知》(94)财预字第9号《通知》和财工字[1995]22号《通知》随文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将上述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70号《通知》的精神结合起来,认真进行一次研究、学习,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要按上述文件精神认真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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