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5]04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决定对1995年6月30日以前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所有企业(包括尚未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均属于这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幅度:原则上按上年度当地企业平均工资增长额的40%左右的比例进行调整。
三、开支渠道: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统筹管理体制原则上从统筹基金收入中解决;确有困难的,可采取适当提高统筹费用征收比例的办法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于确有困难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四、调整待遇的时间为199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