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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返回所得税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现代
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返回所得税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5]58号 1995年6月7日)


  根据市府领导关于进一步做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加大试点工作力度,加快试点工作步伐的精神,缓解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紧张的矛盾,决定对部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返回所得税补充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经与上海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经委、市财办、市交办等有关委办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列入本市第一批现代企业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名单内的、1994年底资产负债率高于50%的全民国有工业、交通、商业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中,原已经专项批准享受所得税特殊优惠政策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仍享受原政策,不列入本通知适用范围。
  二、试点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经批准可采用向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出让部分产权等多种途径补充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如有不足的,可从1995年1月1日起三年内将试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返还给试点企业,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三、试点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及时足额地缴纳所得税,纳税后,由财政部门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当年应缴实缴数)返回企业,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四、为了体现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原则,试点企业收到财政返回的所得税税款,应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五、试点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向主管财税部门提出返回所得税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预测1995年至1997年三年所得税上交情况,多种途径补充流动资金的方案及补充金额,对返回税款的考核管理办法,1994年底资产负债情况,三年后资产负债情况。
  主管财税部门收到试点企业返税申请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逐个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市属企业报市财政局审批。
  六、试点企业如是集团公司,则经财政批准纳入集团公司统一清算范围内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可由集团公司一头向主管财税部门申请返回所得税,主管财税部门初审,市属企业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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