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标定地价由市土地管理局指定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十一、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受让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协议书后七日内,须缴纳出让价款总额5%至15%的定金(不计息),定金可抵交出让价款。余额部分的出让价款,受让方须在六十日或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缴清。
受让方未经出让方同意,不按合同规定期限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须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未缴地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逾期严重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缴纳的部分地价款不予退还。
十二、通过出让方式(包括补办)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必须每年向苏州市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权属管理费。收取标准为: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用地,每年每平方米为1元人民币;别墅、高级住宅、写字楼用地每年每平方米为0.5元人民币;上述两类的综合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0.8元人民币;工业、交通、仓储、文教、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用地及普通商品住宅房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3元人民币。
十三、土地收益的分析。为鼓励各区政府和开发单位参与旧城改造,凡经市政府批准的属于城市综合改造项目的出让地块,由市人民政府视不同情况将部分收益返回给组织实施改造的单位,作为政府投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返回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0%。
为了扶持工矿企业的生产发展,对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举办工业项目的,在苏州市政府土地收益部分中按一定比例返回给补办出让的企业,返回比例一般不超过50%;对高科技产业及特困企业补办土地出让的,经苏州市政府批准可再适当提高返回比例;对在古城区(14.2平方公里内)“退二进三”的项目,返回比例视项目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70%;对在古城区内搬至苏州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的,返回比例可提高到80%左右。返回的地价款作为政府拨款,用于扶持和发展企业生产。属于企业撤销、停办、转让、兼并的,部分地价款可返回给企业主管单位或兼并、转让后形成的新企业,统筹用于调整产业结构、新办企业和职工生活安置等。
十四、土地出让价款,由苏州市土地管理局统一代征收,定期解缴市财政,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
十五、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经营国有资产过程中的土地资产处置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