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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2)出让方与受让方经过洽谈达成一致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协议书;
  (3)受让方持土地出让意向协议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
  (4)按土地出让审批权限报经政府批准后,出让方与受让方正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受让方凭土地出让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2.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由出让方公布招标、拍卖有关事项和要求,按招标、拍卖程序成交后,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持出让合同办理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手续。
  六、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其地面建筑物、附着物或构筑物由受让方自行动迁的,受让方持出让意向协议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动迁手续。
  七、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有些单位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并按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定另定)。
  八、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程序:补办者必须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若需改变土地用途或对地面建筑物翻扩建的,还必须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报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苏州市土地管理局与补办的受让方签订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出让价款付清后颁发土地使用证。
  九、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对土地价格的统一管理,实施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的测算,报估价委员会审定后,由市政府公布。土地基准地价根据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当土地市场及产业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时,经市估价委员会批准,基准地价亦可适时调整。
  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对地价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审核土地评估价格。
  十、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确定,由市土地管理局以基准地价、评估标定地价和省制定的最低保护价为依据,根据出让地块的用途、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和市场供求状况,核定出让底价,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补办出让地价的确定,由市土地管理局以基准地价和评估标定地价为依据,确定宗地出让价,以不低于宗地出让价40%的比例核定补办出让地价,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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