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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苏府1995第68号)

  一、为了加强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的管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区行政辖区范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苏州市区投资经营商业、旅游、金融、娱乐、服务业、商品房开发、工业等用地实行出让供地。
  对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办公用地,自建自用的职工住宅、安居房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其动迁房用地,仍实行行政划拨供地。
  四、苏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苏州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建设、计划和房产管理部门,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共同拟订年度出让计划方案。出让计划方案须经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并报市委核准确定。这项工作一般在每年一季度完成,以供全年计划出让土地之需,对外可公布地块。出让工作由苏州市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并代表市政府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负责土地合同、地价和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出让计划的,须报经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对一些竞争力较强的黄金地段地块,采取招标或拍卖的形式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操作程序:
  1.协议方式出让。
  (1)由受让方向苏州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意向,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出让地块的详细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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