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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技工学校收取学费和有关在校学生待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9日)废止(原因:被沪劳保财(99)15号替代)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技工学校收取
学费和有关在校学生待遇的通知
(沪劳技[1995]55号 1995年7月13日)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沪价费[1995]第109号、沪财综[1995]第35号《关于本市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的复函》和劳动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决定》精神,现就本市技工学校收取学费和在校学生待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技工学校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掌握在每生每学期200元之内,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应适当减免。各校学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开办的专业和办学条件自行确定,报我局审核同意后执行。书杂费、证书费、代办费由各校按实列单向学生收取。
  2、各技工学校招收自费生的培养费可掌握在每生每学期700元之内,学校在上报招生计划时报我局审定;个别专业因培养费用较高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须提供培训成本核算清单,经我局审核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收费标准应在招生简章中注明。
  3、委托培养收费可根据培训成本,由学校同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报我局审核批准后生效。
  4、各技工学校可向住宿学生收取住宿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60—100元(根据住宿条件确定),报我局备案。
  5、技工学校开设的职业技术短训班收费,按有关文件规定以培训课时折算,报我局审核后执行。
  6、收取的学费、培养费等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经费,学校主管部门不得因收取学费而减少拨付学校的经费。
  7、为更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他们勤奋好学,要求上进,自今年9月1日起,本市技校一律将助学金改为奖学金,奖学金总额不得低于沪劳[1983]技字第6711号文规定,困难补助费的提取不得低于沪劳[1985]技字第4928号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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