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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文件、证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废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注册文件、证件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5]126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文件、证件,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经请示国家工商局同意,现就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文件、证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二、将原来申请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派(任职)的单行文件,合并规范为提交“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该表由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确认表中所列情况的真实性。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提交的文件,证件涉及本通知内容的,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四、新开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涉及中方使用国有资产投资的,须提交有关资产评估报告和国资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文件(变更股东也照此办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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