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第98号 1995年5月15日)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印发《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1995]037号),这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原则,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采取的又一重要措施。为严肃税收法纪,减少税款流失,希望各局认真贯彻执行。经研究,特补充通知如下:
1、市局收到外地税务机关函调信件统一由市局票证处按征管范围分转到各基层局办理函复。
2、各基层局直接收到外地税务机关函调信件的,应按函调所列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如属企业非自产货物,应对其进项税额严格审核,按复函的统一格式,一个月内如实回函,同时报市局票证处备案一份。
3、各基层局对个别函调由于情况复杂,按规定在一个月内不能按规定复函的,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市局和通知发函税务机关,并同时积极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尽快复函。
4、统一回函格式由各基层局按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要求自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