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个体劳动
者协会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
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意见
(京劳培发字[1995]142号 1995年5月17日)
各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
为了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将逐步实行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准从业的制度。为使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1996年1月1日起,按照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培发(1994)658号规定,在城近郊区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从事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美发师、美容师、家用视频设备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音频设备维修工、钟表维修工、服装设计定制工等专业(工种)为主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方可办理开业或从业手续。有条件的区、县可选择部分专业(工种)进行试点后,逐步扩大实行范围。
二、1997年起,本市范围内从事各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其中在规定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
在电工、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金属焊接(含气割)等特种作业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按照《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41号)规定,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市、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工作,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区、县劳动局主要负责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资格证书核发有关的管理工作,同时对从业人员的就业资格进行认定,并办理招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