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提高本市土地垦复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沪财农[1995]46号)
各县(区)财政局、区规划土地局、县土地局,浦东新区财政局、综合规土局:
为有效严格控制土地占用,加快被占土地的补偿,增加对耕地的基础设施投入,稳定本市粮食生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沪府办秘(1995)940号及市府领导指示精神,对本市垦复基金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作一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垦复基金征收标准由原5,000元/亩提高到10,000元/亩。
二、加征部分垦复基金应全额上交市财政局,不收管理费,资金应全部用于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