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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动迁户回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

沈阳市动迁户回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
(沈房发[1995]第124号 1995年6月15日)


  为进一步做好动迁户回迁安置工作,统一规定,统一标准,实现动迁安置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增强社会透明度,现就动迁户回迁安置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动迁户安置用房设计
  动迁户安置用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设计。单间户型的居室不允许纯北朝向;各类户型的居室不得间接采光;厨房要有外窗或开向外走廊的窗户;厕所要设通风道;每套住宅应有阳台。
  二、图纸审查
  未开工前,开发建设单位要将安置用房设计图纸一式二份送动迁安置部门审查。其中五万平方米以上(含五万平方米)送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查;五万平方米以下由承办动迁安置的部门审查,报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备案。
  经审查合格,由审查人签字,审查部门盖章后,一份返回开发建设单位,一份动迁安置部门查存。
  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经审批后擅自改变设计造成房源不符合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回迁安置时,由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其从本单位留用的房屋或商品房中调剂房源安置动迁户,或重新购买符合标准的房屋安置动迁户。
  三、房源审查
  各开发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时,必须先建动迁户安置用房,后建商品房;在回迁安置时,先安置动迁户,后安排商品房进住。
  安置动迁户房源的楼层和朝向,必须与总房源按正厢比例合理搭配。小区配套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承担动迁安置任务的动迁安置部门派专人按经审批的设计图纸进行初验,合格后报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批。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对安置房源进行全面复查验收,合格后批准回迁摇号。
  安置动迁户房源出现问题时,由承担动迁安置任务的动迁安置部门在《回迁摇号申请》中逐项写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征得动迁户代表意见后,上报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批。
  四、回迁摇号
  动迁安置部门申请回迁摇号,要在摇号通知登报一周前持有关验收材料到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回迁摇号必须统一使用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摇号机;每次摇号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派专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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