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4日)废止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预防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卫生标准,对除构筑物以外的建设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卫生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委托同级卫生防疫机构承担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的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卫生专篇。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请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后,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批手续,领取《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物的选址、环境情况:
(二)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等设计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