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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关系,分工立案:
  1、市统计局负责立案查处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和认为应当由市统计局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区和县统计局负责立案查处本辖区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2、市和区、县属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所属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其统计检查员或者统计负责人报同级统计局立案。
  3、市和区、县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关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市统计局有权纠正区和县统计局处理不当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确定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统计检查机构填写《统计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立案。
  六、调查
  (一)正式立案后,应当根据案情组成调查组(调查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制定调查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当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者证明。
  (三)调查时,首先应当找知情人或者被调查人了解案情,也可以直接听取当事人意见。调取证据时,调查人员应当向出证人讲明出证要求和出证责任。
  (四)证言材料可以由证人书写,也可以由他人代写。所有证言材料都应当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并经本人认可签字。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据材料。出证人要求部分或者全部更改证言时,应当允许,但同时要写明更改原因,不退还原证。
  (五)调查时,必须取得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和鉴定结论等。
  (六)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做好调查笔录,对证人提供的情况不得当面肯定或者否定。应当保密的证据,必须保密。
  (七)收集物证要取得原物。不能取得原物的可以拍照、影印或者复制,同时注明出处和原物保存单位。
  (八)调取证据必须做到充分、客观,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不足的应当重新取证或者补证。
  (九)调查组应当将认定的事实同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本人的申辩,然后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问题性质、有关人员责任、被调查人态度、处理意见以及调查组成员和报告时间等。
  七、处理
  (一)统计检查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召开有调查组全体成员参加的会议,对调查材料进行审议。如果发现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应当责成调查组补充调查。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处理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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