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京统法字[1995]94号)
各区、县统计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全市统计法规检查工作的需要,实现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查处违法行为的质量,现将《北京市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1月8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北京市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1995年5月8日
附:
北京市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统计法规、规章关于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职责的规定,为使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案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查处。
三、市和区、县统计局是本市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机关。
各级统计检查员依据法定职责,在本辖区或者系统内,监督和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四、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查处违法行为,必须符合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等法律程序。
五、立案
(一)凡有违反《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初步审查,确认有违法事实,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属于统计监察机关的立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