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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办法

  第七条 税务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
  (三)答辩状;
  (四)原处理决定书;
  (五)完税凭证;
  (六)扣押凭据;
  (七)原检查记录;
  (八)原调查笔录;
  (九)核定税款依据;
  (十)送达回证;
  第八条 税务行政诉讼二审案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上诉状;
  (二)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三)一审起诉状;
  (四)一审应诉通知书;
  (五)一审答辩状;
  (六)一审裁定书或判决书;
  (七)原处理决定书;
  (八)完税凭据;
  (九)扣押凭据;
  (十)原检查记录;
  (十一)原调查笔录;
  (十二)核定税款依据;
  (十三)送达回证。
  第九条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报送材料应按规定装订成册,卷宗封皮应注明“××国家税务局××(起诉人名称)行政诉讼案件卷宗”字样。
  第十条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对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案件,应诉税务机关应具体分析败诉或部分败诉原因及整改意见,整理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材料应自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答辩状自提交法院之日起五日内报送;裁定书或判决书自接到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之日起五日内报送;诉讼案件分析报告应自接到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报送。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必须报送的案件材料,用原件报送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复印件或复制件。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规定时间报送有困难的,可以电话或电传方式先简要汇报案件情况,经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报送时间。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所有材料直接报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第十五条 材料报送方式必须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或由专人报送。
  第十六条 县(市)国家税务局按本办法规定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复议、应诉案件材料的同时,必须报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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