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税务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
(三)答辩状;
(四)原处理决定书;
(五)完税凭证;
(六)扣押凭据;
(七)原检查记录;
(八)原调查笔录;
(九)核定税款依据;
(十)送达回证;
第八条 税务行政诉讼二审案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上诉状;
(二)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三)一审起诉状;
(四)一审应诉通知书;
(五)一审答辩状;
(六)一审裁定书或判决书;
(七)原处理决定书;
(八)完税凭据;
(九)扣押凭据;
(十)原检查记录;
(十一)原调查笔录;
(十二)核定税款依据;
(十三)送达回证。
第九条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报送材料应按规定装订成册,卷宗封皮应注明“××国家税务局××(起诉人名称)行政诉讼案件卷宗”字样。
第十条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对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案件,应诉税务机关应具体分析败诉或部分败诉原因及整改意见,整理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材料应自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答辩状自提交法院之日起五日内报送;裁定书或判决书自接到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之日起五日内报送;诉讼案件分析报告应自接到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报送。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必须报送的案件材料,用原件报送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复印件或复制件。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规定时间报送有困难的,可以电话或电传方式先简要汇报案件情况,经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报送时间。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所有材料直接报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第十五条 材料报送方式必须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或由专人报送。
第十六条 县(市)国家税务局按本办法规定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复议、应诉案件材料的同时,必须报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