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办法
(苏国税发[1995]第252号 1995年5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国家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指导,促进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全面、准确、规范地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更好地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0号《关于
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案件必须报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直接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二)各县(市)国家税务局直接受理的重大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三)市、县国家税务局参加应诉,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再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四)省国家税务局指定报送的案件。
第三条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
(二)受理复议通知书;
(三)限期补正通知书;
(四)答辩书;
(五)原处理决定书;
(六)完税凭证;
(七)扣押凭据;
(八)原检查记录;
(九)原调查笔录;
(十)核定税款依据;
(十一)复议申请人提供的案件材料;
(十二)复议检查记录;
(十三)复议调查笔录;
(十四)复议委员会讨论笔录;
(十五)复议决定书;
(十六)送达回证。
第四条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报送材料应按规定写好目录装订成册,卷宗封皮应注明“××市、县国家税务局×××(复议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字样。
第五条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对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复议税务机关应具体分析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理由,整理书面分析报告。
第六条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应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送,复议案件的分析报告应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