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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解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适用范围的函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解释上海市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适用范围的函
(沪房地拆(1995)254号)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函》([1995]浦民初字第101号)收悉。现对《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
三十九条
适用范围解释如下: 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按估价标准给予补偿外,再给予估价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奖励规定,只适用于本市拆迁私有居住房屋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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